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03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杜小魁与来拴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小魁,来拴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民初2278号原告杜小魁(又名杜小奎),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宛城区。被告来拴保,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卧龙区。原告杜小魁与被告来拴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14年4月至23月,被告向我借款38000元,约定期限为1个月,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起诉要求被告向我支付欠款并给付利息。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找不到被告,联系方式也联系不上,现原告也提供不出被告的其他情况,案件无法进行,故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小魁的起诉。诉讼费750元,退还原告杜小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炯审 判 员  相庆磊人民陪审员  李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韩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