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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胡某与徐某1、徐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徐某1,徐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509号原告胡某,男,汉族,农民,住宁陵县。被告徐某1,女,汉族,农民,住。被告徐某2,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徐某1之父。原告胡某与被告徐某1、徐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经通知仍未缴纳。本院认为,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书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乔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