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胡某与徐某1、徐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徐某1,徐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509号原告胡某,男,汉族,农民,住宁陵县。被告徐某1,女,汉族,农民,住。被告徐某2,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徐某1之父。原告胡某与被告徐某1、徐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经通知仍未缴纳。本院认为,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书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乔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