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第121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周成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周成东,应小茜,潘庆聚,周丽荷,黄少林,冯绍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第121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02818-7,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市府路(电信综合楼附属房六楼)。法定代表人:张存亮,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成东,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应小茜,女,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潘庆聚,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周丽荷,女,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黄少林,女,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冯绍友,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成东、应小茜、潘庆聚、周丽荷、冯绍友、黄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周成东、应小茜名下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温州巴黎城4号楼一单元302号房屋。2017年3月24日,张赛丹(女,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苍南县龙港镇西一街236号后套房B幢一单元602室)以109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缴清拍卖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于被执行人周成东、应小茜名下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温州巴黎城4号楼一单元302号房屋[房产证号06××17、06××18号;土地证号:平国用(2015)第013**号]和相应的其他权利由买受人张赛丹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赛丹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张赛丹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所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所有税费均由被执行人和买受人双方各自承担。三、原对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同时解除,抵押登记予以注销,他项权利予以作废。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予以注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孔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