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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4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徐荣军与吴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荣军,吴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460号原告:徐荣军,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立明,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军,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荣军诉被告吴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荣军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荣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原告徐荣军负担。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金宴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