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4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徐荣军与吴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荣军,吴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460号原告:徐荣军,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立明,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军,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荣军诉被告吴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荣军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荣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原告徐荣军负担。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金宴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