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中旅华欣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祥婷不锈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旅华欣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祥婷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208号原告:上海中旅华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侯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志刚,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丽,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祥婷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戢全国。原告上海中旅华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祥婷不锈钢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中旅华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上海中旅华欣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旅华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5元,减半收取2,877.50元,由原告上海中旅华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仁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燕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