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46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翔、鲁成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翔,鲁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46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翔,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鲁成伟,男,1963年6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3民初787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鲁成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鲁成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鲁成伟所有的浙A×××××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戴卫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