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民初3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朱逸辉与杨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逸辉,杨志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3607号原告:朱逸辉,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程恳、车晓欣,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亮,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朱逸辉诉被告杨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朱逸辉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逸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逸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逸辉负担。审 判 长 陈 玲人民陪审员 苏伟雄人民陪审员 廖玉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