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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民初3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朱逸辉与杨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逸辉,杨志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3607号原告:朱逸辉,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程恳、车晓欣,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亮,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朱逸辉诉被告杨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朱逸辉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逸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逸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逸辉负担。审 判 长  陈 玲人民陪审员  苏伟雄人民陪审员  廖玉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