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恢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台支行、李旭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台支行,李旭胜,陈金兰,李保论,李贵国,杨立柱,张波玉,李秋云,李玉英,王传明,吴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2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台支行,住所地:阳谷县李台镇商业街。负责人:刘军英,行长。被执行人:李旭胜,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陈金兰,女,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李台镇五连村,系被执行人李旭胜之妻。被执行人:李保论,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李贵国,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杨立柱,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李台镇中心卫生院职工,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波玉,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李秋云,女,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李台镇张店村****号,系被执行人张波玉之妻。被执行人:李玉英,女,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王传明,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阳谷县运输公司下岗职工,住阳谷县李台镇张店村30号,系被执行人李玉英之夫。被执行人:吴玉珍,男,195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李台镇中心医院职工,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台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旭胜、陈金兰、李保论、李贵国、杨立柱、张波玉、李秋云、李玉英、王传明、吴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保论之妻王玉景名下有银行存款,该银行存款属于被执行人李保论与其妻王玉景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保论之妻王玉景(身份证号码:)名下银行存款24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鹿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