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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2行审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通许县国土资源局、张飞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通许县国土资源局,张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222行审55号申请执行人通许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文忠,局长。被执行人张飞,男,汉族,1981年10月4日生。申请执行人通许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张飞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通国土执罚[2016]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第三项,即没收非法所得24000元处以罚款1920元,共计2592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通许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通国土执罚[2016]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二项、第三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通许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其送达回证的填写日期有涂改,明显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本院认为,通许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通国土执罚[2016]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二项、第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通许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通国土执罚[2016]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二项、第三项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袁 媛审判员 张锦丽审判员 李培垒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崔荣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