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赵淑云与魏海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告(反诉被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淑云,女,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姝,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达光,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魏海林,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中,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荣达,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赵淑云因与被申请人魏海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2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赵淑云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淑云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淑云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丽艳代理审判员 岳 航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姜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