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执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湖南某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1859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四化建花板桥路交汇处,组织机构代码证:00635475-8。法定代表人罗XX,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侯XX,该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湖南XX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沿湖大道洞庭鱼都内,组织机构代码证:75582242-2。。法定代表人虞XX,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湖南XX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南XX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XX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执185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