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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4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荆延峰与孙国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延峰,孙国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4262号原告荆延峰,男,汉族,住郑州市。被告孙国文,男,汉族,住管城回族区。原告荆延峰诉被告孙国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荆延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夏威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