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4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荆延峰与孙国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延峰,孙国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4262号原告荆延峰,男,汉族,住郑州市。被告孙国文,男,汉族,住管城回族区。原告荆延峰诉被告孙国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荆延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夏威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