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6执5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刘平芳、周蒲姣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刘平芳,周蒲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6执5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刘平芳,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周蒲姣(系刘平芳之妻),女,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邵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平芳、周蒲姣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根据执行依据即(2016)湘0406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俩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信用卡透支款64万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抵押借款车辆权利人未申请处置。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吴仁智审判员 李林民审判员 张海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魏 敏校对人:魏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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