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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郝天清与十堰中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天清,十堰中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557号申请执行人郝天清,男,汉族,1951年2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十堰中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建设小区1号26幢4-12-2号。法定代表人杨洪梅。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00236号民事判决书十堰中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郝天清18859.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451元。但被执行人十堰中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十堰中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3606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扣留、提取其银行存款以及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