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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14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广德恒丽涂料有限公司与万之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恒丽涂料有限公司,万之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4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德恒丽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祠山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8857353-2。法定代表人韩玉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万之维,男,1966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广德恒丽涂料有限公司与万之维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50990元,案件受理费5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费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