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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执3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夏雪成、王书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雪成,王书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3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雪成,男,1964年4月8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书广,男,1978年5月5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夏雪臣与王书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421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书广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丁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