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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宝坻区旭源建材销售中心与张东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宝坻区旭源建材销售中心,张东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5民初1009号原告:天津市宝坻区旭源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南城东路**号。经营者:郝丽艳,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满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震,天津市宝坻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东生(曾用名张伟杰),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天津市宝坻区旭源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张东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东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宝坻区旭源建材销售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东生立即给付原告货款15051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民用建材批发兼零售业务。被告于2015年4月8日向原告购买相关材料,货款合计15051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均拒付。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张东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天津市宝坻区旭源建材销售中心系经营民用建材批发兼零售业务的企业。被告张东生于2015年4月8日向原告购买相关材料,货款合计15051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内容为“欠材料款15051元,欠款人张伟杰,2015年4月8日。”另查,张伟杰与张东生系同一人,张东生对外使用“张伟杰”这个名字。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张东生从原告处购买建材,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与原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确认合法有效。被告张东生于2015年4月8日为原告出具的欠条能够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15051元,对此欠条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拒不支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应立即给付原告货款15051元。被告张东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法律后果自负。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东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宝坻区旭源建材销售中心货款15051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张东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同时,应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不上诉处理)。审判员 肖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俊颖附: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