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4民初426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职工。被告:宋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叁万元整及违约资金占用费;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索要借款发生的必要费用和经济损失;3、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剩余欠款2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4日,被告宋某某向原告赵某某借款现金26000元并书写了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赵某某现金叁万元整,到2015年12月底归还。违约金每天壹佰元整。借款人:宋某某2015年10月4日”借款到期后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向原告还款3000元,2016年向原告还款1000元,本案诉讼过程中向原告还款1000元,共计还款5000元,剩余借款21000万元至今未还。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宋某某承认原告赵某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宋某某承认原告赵某某主张的全部事实,且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赵某某要求被告宋某某归还剩余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2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