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铁龙与王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龙,王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545号原告:张铁龙,男,1991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被告:王向芳,男,58岁,汉族,个体。原告张铁龙诉王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张铁龙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铁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铁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铁龙负担。审判员 于志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春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