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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4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铁龙与王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龙,王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545号原告:张铁龙,男,1991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被告:王向芳,男,58岁,汉族,个体。原告张铁龙诉王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张铁龙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铁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铁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铁龙负担。审判员  于志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春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