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希春与康吉平、宝清县康佳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希春,康吉平,宝清县康佳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希春,男,1961年4月25日出生,现住双鸭山市尖山区。委托代理人:郑林付,黑龙江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康吉平,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现住宝清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宝清县康佳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清县。法定代表人:王德存,公司经理。二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马永林,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希春与被申请人康吉平、宝清县康佳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希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玉波审判员 李景华审判员 武春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