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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振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民初827号原告:王振。被告:王强。原告王振与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4日,被告借原告现金24000元,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拒不还款。被告王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4日,被告王强向原告借款24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王振现金贰万肆千元整(24000)借款人:王强3707851989092736792015.3.14”,原告以现金方式将款交付给被告。后原告多次索款不成,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王振与被告王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履行了贷款义务,被告王强理应在原告主张权利后履行偿还义务。被告王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据,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强偿还原告王振借款本金24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台君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乔蕾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