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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士博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士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796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士博,男,汉族,1992年2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贵溪市,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贵溪市。2012年6月13日因盗窃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周长征,义乌市外来农民工法律工作站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士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楼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士博及其辩护人周长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杨士博和弟弟杨某等人在义乌市麦乐狂唱KTV唱歌。期间,被告人杨士博喝了八小瓶左右的啤酒。次日凌晨0时40分许,被告人杨士博驾驶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义乌市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士博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士博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理化检验报告,抽血视频,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被告人杨士博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士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士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士博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士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傅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