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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3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新区新广成电镀有限公司与清远市龙湾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清新区新广成电镀有限公司,清远市龙湾工业投资有限公司,XX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3民初328号原告:清远市清新区新广成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龙湾工业区A9龙湾电镀点基地2号厂房第二层。法定代表人:XX强。委托代理人:周嘉乐、陈晶,同为广东政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市龙湾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楼星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陈远华。委托代理人:梁杰飞,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XX强: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原告清远市清新区新广成电镀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龙湾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XX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清远市清新区新广成电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清远市龙湾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XX强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清新区新广成电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无损害被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清新区新广成电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清远市清新区新广成电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骆华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宗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