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1025董惠法与宜兴市杨巷镇城典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惠法,宜兴市杨巷镇城典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10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惠法,男,1950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杨巷镇城典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城典村。法定代表人:卢俊,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东,宜兴市杨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董惠法因与被上诉人宜兴市杨巷镇城典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2民初115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惠法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董惠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惠法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崴代理审判员 宁尚成代理审判员 周喆菁二○二○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顾晓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