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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安民与康军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民,康军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384号原告张安民,男,汉族,生于1954年1月1日,住社旗县。被告康军超,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12日,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民诉被告康军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康军超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原告张安民于2017年4月5日暂申请撤回对被告康军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张安民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张安民承担。审判员  齐克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