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安民与康军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民,康军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384号原告张安民,男,汉族,生于1954年1月1日,住社旗县。被告康军超,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12日,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民诉被告康军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康军超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原告张安民于2017年4月5日暂申请撤回对被告康军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张安民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张安民承担。审判员 齐克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