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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26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陈侨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侨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2683号之一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侨峰,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鲤城区人,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陈侨峰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刑初字第265号及(2015)泉刑终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1月7日移送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10万元及违法所得1.8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侨峰的银行存款22700元用于缴纳罚金;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   德   才执行员 郑敏山执行员赖丽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   炜   杰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