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杭州木木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朱美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木木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朱美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2民初1210号原告:杭州木木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219号(浙江科奥机电五金市场)13幢3层10号。被告:朱美月,女,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原告杭州木木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美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定于2017年4月5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杭州木木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木木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杭州木木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周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邱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