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1执17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牛作合、赵义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作合,赵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1执17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牛作合。被执行人:赵义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作合与被执行人赵义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鲁L×××××/鲁LX**挂号牌车的第三者商业保险20446.29元,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军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王佃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