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邓美莉借款合同纠纷2017民终18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美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美莉,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王云松,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钟德胜。委托代理人:王薰南,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邓美莉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美莉以拟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邓美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美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上诉人邓美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雪梅审判员 谢欣欣审判员 汪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 婧谢春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