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03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飞与李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李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103民初128号原告陈飞,男,1985年出生。被告李志强,男,1984年出生。原告陈飞与被告李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飞、被告李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飞向本案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307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原告向被告支付30740元,让被告给原告购买货物(汇源果汁),但被告一拖再拖,迟迟未将货物交付给原告。2017年1月24日,原告找到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能够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李志强承认原告陈飞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陈飞货款307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原告陈飞已预交),由被告李志强负担(同上述义务一并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书霞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 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