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22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杨艳萍与周忠军、桓仁满族自治县黑沟乡石虎子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萍,周忠军,桓仁满族自治县黑沟乡石虎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758号原告:杨艳萍,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波。被告:周忠军,男。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黑沟乡石虎子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闫世国。本院在审理杨艳萍与周忠军、桓仁满族自治县黑沟乡石虎子村村民委员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艳萍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艳萍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艳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元,(由原告杨艳萍预交),由原告杨艳萍负担。审 判 长 关伟林审 判 员 宋圯墨人民陪审员 杨晓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韩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