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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22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杨艳萍与周忠军、桓仁满族自治县黑沟乡石虎子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萍,周忠军,桓仁满族自治县黑沟乡石虎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758号原告:杨艳萍,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波。被告:周忠军,男。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黑沟乡石虎子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闫世国。本院在审理杨艳萍与周忠军、桓仁满族自治县黑沟乡石虎子村村民委员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艳萍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艳萍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艳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元,(由原告杨艳萍预交),由原告杨艳萍负担。审 判 长  关伟林审 判 员  宋圯墨人民陪审员  杨晓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韩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