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军辉与白水县德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郑国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辉,白水县德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郑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269-1号申请执行人:王军辉,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白水县德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水县。法定代表人:XX洪,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国红,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白水县。本院在执行王军辉与白水县德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郑国红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民终168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在调解书生效后三个月内偿还王军辉916718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白水县德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家管理机关的注册登记,期限为三年;二、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白水县德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郑国红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毕初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新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