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民终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董阁与李学富、金占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阁,李学富,金占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终15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阁,市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现住滦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学富,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现住滦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占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上诉人董阁因与被上诉人李学富、金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4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4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董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于相成审判员 郭雅丞审判员 张晓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