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终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丁邦勇与成建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建国,丁邦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8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建国,男,1978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伟,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邦勇,男,1960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泰兴市。上诉人成建国因与被上诉人丁邦勇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3民初4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建国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成建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继元审判员 李志霞审判员 刘春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