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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执3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3842齐海峰与张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海峰,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3842号申请执行人齐海峰,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被执行人张艳,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齐海峰与被执行人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5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齐海峰于2017年3月23日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12民初50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云旺审 判 员  张 翼代理审判员  赵 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韩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