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执3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3842齐海峰与张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海峰,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3842号申请执行人齐海峰,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被执行人张艳,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齐海峰与被执行人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5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齐海峰于2017年3月23日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12民初50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云旺审 判 员 张 翼代理审判员 赵 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韩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