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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财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吴宪元与田金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宪元,田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财保217号申请人:吴宪元,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才林,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凤,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田金龙,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申请人吴宪元与被申请人田金龙因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人吴宪元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田金龙名下价值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宪元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田金龙名下价值5万元的财产。申请费520元,已由申请人吴宪元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银行及其他资金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文 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俭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