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贾云龙与刘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云龙,刘彬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289号原告:贾云龙,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刘彬彬,男,199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贾云龙与被告刘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贾云龙自愿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云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贾云龙负担。审判员 万立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文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