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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贾云龙与刘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云龙,刘彬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289号原告:贾云龙,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刘彬彬,男,199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贾云龙与被告刘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贾云龙自愿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云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贾云龙负担。审判员  万立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文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