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赖福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赖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23号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组织机构代码58621804-9。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被执行人赖福龙,男,汉族,1979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3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翁守成执行员 邢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聂赫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