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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民初2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安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安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2678号原告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迎宾花园小区内。法定代表人何克新,总经理。被告刘安安,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安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靳鹏程人民陪审员  张忠存人民陪审员  谢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良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