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于宝龙与赵立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宝龙,赵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1749号原告于宝龙,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赵立新,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宝龙诉被告赵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原告于宝龙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对被告赵立新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力海信用社账号为×××内的存款24000元予以冻结,原告提供本人所有的五菱牌×××号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赵立新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力海信用社账号为×××内的存款**元予以冻结。二、对原告于宝龙所有并提供担保的五菱牌×××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只许使用,不得抵押、转让、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齐德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