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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民终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柯国清、叶阳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柯国清,叶阳宏,徐德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终3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柯国清,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阳宏,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审被告:徐德琴,女,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上诉人柯国清因与被上诉人叶阳宏及原审被告徐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5民初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根据上诉人柯国清上诉状上的地址,通知上诉人柯国清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230元。上诉人柯国清在规定期限内未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柯国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超英代理审判员  潘 婷代理审判员  揭其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程涵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