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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江某、王某1与王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王某1,王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843号原告:江某,女,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1,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2,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江某、王某1诉被告王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后,原告江某、王某1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原告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王某1撤回对被告王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某、王某1负担。审判员  杨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永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