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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1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红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红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1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个旧市胜利路*号。法定代表人旃启宏,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晓春,该联社职工。被执行人李红春,男,197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红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的(2012)个卡民初字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双方于2014年9月17日以(2014)个执字第232号执行裁定书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李红春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18217.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李红春在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沙信用社的工资账户。此外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1执恢6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173元,由被执行人李红春交纳(未交)。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何兆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