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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彭春喜与孙保建、李焕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春喜,孙保建,李焕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176号原告:彭春喜,男,196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代理人臧青春,系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孙保建,男,1980年9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李焕龙,男,1973年2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春喜诉被告孙保建、李焕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袁文举人民陪审员  荆永红人民陪审员  赵 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江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