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彭春喜与孙保建、李焕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春喜,孙保建,李焕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176号原告:彭春喜,男,196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代理人臧青春,系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孙保建,男,1980年9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李焕龙,男,1973年2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春喜诉被告孙保建、李焕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袁文举人民陪审员 荆永红人民陪审员 赵 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江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