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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3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学康与梁东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康,梁东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03民初551号原告:李学康,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被告:梁东升,男,1977年5月2日出生,住包头市。原告李学康与被告梁东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学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东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学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原告为被告承揽的中冶世家二期水暖电安装工程从事施工管理工作。工作结束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尚欠劳务费4000元。2015年2月17日,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尽快支付。但是至今被告一直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梁东升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李学康4000元整。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可以认定被告欠原告4000元的事实,故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欠款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东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学康欠款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东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斌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