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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素琴与被执行人马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素琴,马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3执656号申请人郑素琴,女,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强,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素琴与被执行人马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7年4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当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603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秋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靳尉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