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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连兰、周玉萍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兰,周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津0116执20741号申请执行人:张连兰,女,194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塘沽区。被执行人:周玉萍,女,196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交通部一航局一公司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塘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连兰与被执行人周玉萍赡养费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塘民初字第4772号案件(自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共计24个月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