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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5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漳州科宇电子有限公司、武宁佳明(厦门)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科宇电子有限公司,武宁佳明(厦门)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5460号申请人:漳州科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金峰工业开区区金景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6026603795973。法定代表人:林长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馨媛,职员。被申请人:武宁佳明(厦门)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凤屿路34-91号42室。法定代表人:鄢和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漳州科宇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宁佳明(厦门)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宁佳明(厦门)电子有限公司价值1800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案外人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闽D×××××别克SGM6531UAAAGL8七座商务车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宁佳明(厦门)电子有限公司价值1800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二、查封、冻结案外人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闽D×××××别克SGM6531UAAAGL8七座商务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曾燕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杨耀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法官提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措施应当缴纳申请费;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