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法民初字第04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曾光鹏与刘桂喜,刘亮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光鹏,刘桂喜,刘亮,袁世海,何昌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法民初字第04064号原告曾光鹏,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25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冲,重庆市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桂喜,男,汉族,生于1950年7月16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刘亮,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8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袁世海,男,汉族,生于1955年9月16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何昌建,男,生于1962年5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昌毅,重庆市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原告曾光鹏诉被告刘桂喜、被告刘亮、被告袁世海、被告何昌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凡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5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3月1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4月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光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曾光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凡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段辉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