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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3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北京青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付莉莉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青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付莉莉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34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青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久敬庄40号C区C05-12。法定代表人:关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燕,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莉莉,女,1974年12月1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群(付莉莉之夫),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上诉人北京青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扬旅行社)因与被上诉人付莉莉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扬旅行社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青扬旅行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青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北京青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茵审判员 高 娜审判员 郑吉喆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朋书记员 刘 爽 微信公众号“”